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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委反腐办〔2015〕6号

十个严禁:

1.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和实物,或以各种名义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及各种节礼,严格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2.严禁会议期间安排宴请、工作餐上酒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准以联络感情、疏通工作等为名,进行无实质性公务接待、无公函接待,不得同城相互吃请、请吃。

    3.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以任何名义利用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内部食堂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

    4.严禁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 负担的费用,不准要求或接受将探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个人消费以单位名义开具发票。

5.严禁违规公款吃喝、宴请、送礼,不准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或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转嫁、摊派、报销费用。

    6.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现金、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各种提货券(电子预付卡、微信红包等)。

    7.严禁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不准违规擅驾公车,严格落实节假日公车封存停放制度。

    8.严禁公款旅游,不准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度假、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9.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不准组织或参与家庭聚餐、朋友聚会等活动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酗酒闹事,损害党员干部形象。

10.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以赌博为名变相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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