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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2.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绩效评估、效能建设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工作。

  3.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汇集和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

  4.负责局机关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及对外接待等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1. 负责起草全区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经济人才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承办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案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应诉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指导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承担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负责全区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申报工作;按权限组织指导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工作;按权限负责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审批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区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登记审批工作。

  3. 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拟订考核政策;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以国家、省、市、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集体的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全区系统先进评选表彰活动,按规定负责公务员奖励的审核或审批工作;按规定负责惩戒工作综合指导和处分决定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按要求研究拟定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人事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参与制定本区有关培训教育的政策规定。

  4. 负责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实施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综合改革的方案调研、拟订、推行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管理和审核;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原有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属改制事业单位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审批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改革相关信访工作。

  5. 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订本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批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6. 按权限负责拟订人才流动和引进政策并协调管理,承办企事业单位人才的引进、调进工作,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调动或就业报批,参与研究全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企业和农村实用人才开发政策;参与研究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管理工作,承担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就业统计分析工作,培育和管理毕业生就业市场。

  7. 负责拟订全区人才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会审报;监督管理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机构;负责人才市场执法工作,打击人才市场违法行为,查处人才市场违法和投诉案件;负责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工作、人才市场基本情况统计和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工作;综合协调全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人事档案管理。

  8.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参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核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审核;承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地方性补贴政策;审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

  9. 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具体政策、办法;协助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培训工作;协助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随调、随迁安置问题。

  (三)劳动科

  1. 负责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指导、协调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工作。

  2. 负责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劳动保障“三基”建设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

  3. 拟订全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指导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用工备案工作;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控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拟订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工作。

  4. 拟订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全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组织全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政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技工院校综合管理,并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5. 拟订全区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特殊工种认定;负责核准参保人员退休、退养及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职),并核定待遇标准;拟订参保人员养老待遇调整方案;指导、监督、检查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6. 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权限负责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核准;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监管工作;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联的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7. 协助落实工伤认定、完善工伤预防、康复政策;协助落实区本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政策;指导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协助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8. 负责企业劳动工资工作;拟订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有关劳动力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政策规定办理企业员工落户工作;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监督检查企业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报备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情况;指导企业搞好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及搞好内部分配工作;会同区总工会、企联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9. 组织实施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并依法制定、组织实施全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政策、规则;指导监督全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代表区政府组织协调处理本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参与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协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负责全区劳动争议仲裁员聘任、管理、考核、培训。

  10. 按权限负责全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落实全区劳动能力鉴定规章、政策草案及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标准;负责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及医疗医赖、生活护理等级、康复治疗、配置辅助器具、工伤旧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及其延长、护理依赖的确认工作;协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提前退职(退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遗属领取抚恤金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协助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及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协助上级、省内外其他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本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11.按权限承办局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的审批事项;负责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承担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承办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事项;承担《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报备工作等。

  12.负责落实本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区“关爱农民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