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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集委办【2013】53号
 

 

厦集委办【2013】53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党总支,各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6

 

 

 

 

集美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实现城乡居民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解决居民就业与企业招工两难问题,达到居民增收与企业发展双赢目的,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居民就业的岗位

(一)鼓励各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我区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招聘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环卫保洁、园林保绿、校园保安等岗位应主要招聘“4050”人员。凡录用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缴费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申请批准,用人单位可继续按月为职工交纳社保至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0年或15年条件的职工,区财政给予最长5年的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保补助。

(二)鼓励辖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辖区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招用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交纳社保费和支付工资的,区财政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3年。用人单位继续聘用或招用已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本项政策执行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居民就业

1.辖区用人单位招聘或继续聘用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三年社保费补贴期满)并依法交纳社保和支付工资的,区财政给予社保差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的差额;

2.辖区用人单位新招聘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新生劳动力(含当年度退役士兵、随军军嫂及应届毕业生等),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工作达6个月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保和支付工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800/名;

3.辖区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本市户籍职业院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保和支付工资的,区财政给予社保补助;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3年;

4.辖区用人单位招聘应届非本市户籍职业院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保和支付工资的,区财政给予社保补助;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12个月。

二、切实加强就业培训与职业教育

(四)加大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发更多更适应我区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居民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区城乡富余劳动力,按取得结业证300元、初级工证400元、中级工(及以上)证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五)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区属公办中职学校要积极面向我区城乡富余劳动力开展免费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培训任务,并由区财政按现行政策核拨培训经费。鼓励经全市统一招标的定点培训机构面向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订单培训并推荐就业,凡经组织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的,按有关标准核拨培训经费补贴。

(六)鼓励我区学生入读区属公办中职学校。区财政对我区户籍初中毕业生入读区属公办中等职校的,在免收学杂费并给予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第一、第二学年(每学年均以10个月计)每人每月再给予500元的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补贴,通过学校发放给学生。

三、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就业意愿

(七)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我区就业困难人员新进入辖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保费和支付工资的,区财政给予其个人就业补助。就业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补助期限三年。

(八)鼓励我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灵活就业。经区人社部门认定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交纳社保费的,财政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3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继续从事灵活就业或重新申请认定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执行至法定退休年龄。

(九)加大对居民转变就业观念的引导与就业创业指导。各镇街、社区(村)都要积极努力转变辖区居民的就业观念,提高居民的就业意愿,积极开展就业培训的宣传发动与就业创业指导。各镇街要对各社区(村)每年通过培训并实现就业的居民人数进行考核,并按就业工作责任制度兑现奖惩。

四、加大鼓励城乡居民创业积极性

(十)鼓励居民自主创业带动就业。除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创业专家指导,以及按一定条件给予助业贷款贴息外,对我区户籍居民通过自主创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保费和支付工资的,自企业(含个体经营实体)注册登记起3年内,每新吸纳1人就业给予带动就业奖励金2000元;企业依法正常经营达到1年且继续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金1万元。

(十一)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对一部分有创业条件的我区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免费创业培训、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和专家指导团等方式,有效引导其创业。区财政对我区就业困难人员新创办经营实体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最长3年的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新创办经营实体并依法正常经营的,前两年据实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场租补助标准为:每月10/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月。

(十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整合并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空余闲置厂房楼宇,积极筹建集美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及信息服务,指导协助其办理开业相关手续。对通过审核批准进入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新创办经营实体并依法正常经营的,前两年据实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场租补助标准为:每月20/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月。

五、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

(十三)加强和完善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集美区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对应成立促进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把促进就业列入区、镇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加强配合联动,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失地失渔农民等群体就业为重点,努力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每年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列入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察内容。

(十四)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要继续完善全区性就业岗位信息发布系统,开发推广集美区招聘网的移动客户终端,方便求职者搜寻合意的就业岗位。要适应厦门跨岛发展新形势,积极筹建集美人才交流分市场,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各镇街都要建立公益性职业介绍站,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对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并按规定配足配强各镇(街道)、村(居)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五)不断增强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效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订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政策受益对象、申报材料、审批程序、资金管理、有效期限等,报区政府同意后实行。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我区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努力扩大政策受益面。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20138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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